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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报废标准

  1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;重、中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累计行驶40万公里;特大、大、中、轻、微型客车(含越野车)、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;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;

  2.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、带拖挂的载货汽车、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,其他车辆使用10年;

  3.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,无法修复的;

  4.车型淘汰,已无配件来源的;

  5.汽车经长期使用,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%的;

  6.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;

  7.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,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。

 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、微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车)外,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、货车辆,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,性能符合规定的,可延缓报废,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。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,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,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

  报废年限

  非营运9座(含)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。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次,之后为1年1审,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,每半年审验1次,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,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;

  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20年;

  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20年;

  营运客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5年;

  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5年;

  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,不可申请延期;

  20座以上出租车,报废年限为8年,可申请延期至12年;

  带拖挂货车、矿山作业车,报废年限为8年,可申请延期至12年;

  吊车、消防车、钻探车、专项作业车等专用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适当延期,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;

  全挂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5年;

  半挂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5年;

  半挂牵引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5年;

  三轮农用车,报废年限为6年,可申请延期至9年;

  四轮农用车,报废年限为9年,可申请延期至12年;15、正三轮摩托车,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,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;

  其他摩托车,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;

  其他汽车,报废年限为10年,可申请延期至1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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